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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210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 2025-08-14       来源: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012187431/2026-00016 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5-08-14
发布机构 文号 并房复字〔2025〕1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尊敬的薛安东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太原市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提案收悉。您的建议,充分反映了您对城市生活品质关心和重视。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晋政办法﹝2021﹞55号)规定,“街道(乡镇)要指导住宅小区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办理备案手续”,“尚不具备成立业委会条件的小区,由街道(乡镇)牵头组建物管会,行使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职责”。

  我局负责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指导工作。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我局于2022年11月29日印发了《太原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并房﹝2022﹞66号),2022年5月16日印发了《太原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工作指南(试行)》(并房﹝2022﹞21号),为街道(乡镇)指导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提供了政策指导。

  针对此类问题,我局通过开展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暨深入开展“强化社区党建联建 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工作,紧紧围绕“督促指导各区县将2024年1月1日起入住率达到50%的住宅小区逐步实现物管会(业委会)全覆盖”、“小区物管会(业委会)履职运行情况公示公开率达到100%”等重点工作内容,督促各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指导街办(乡镇)对符合条件的加快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同时,在“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中,我局一是将申请的主体由原来的物业服务企业调整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倒逼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二是将选树评分细则进行了大幅调整,将原来物业服务的赋分权重大幅缩减(由50%缩减为33%),不断增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权重(由6%增加23%),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市政府住房保障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