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太原市人大十五届五次会议第241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 2025-08-21 来源: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 信息索引号 | 012187431/2026-00026 | 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5-08-21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并房复字〔2025〕1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尊敬的李灯熬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太原理工大学迎西校区东10楼建设的建议》已收悉。收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将相关情况向您答复如下:
您的这一建议提得很好,充分体现了您对我市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保障性住房等工作的关怀和关注。
2018年2月28日,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印发〈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晋建保字〔2018〕70号),其中明确“严禁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范围”,我市根据省级文件要求,制定了《太原市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认定实施办法》(并保障办字〔2018〕第15号),东10楼建设项目不符合棚户区改造相关认定标准,故无法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
2023年底以来,根据国家工作部署,将棚户区改造重点转为城市危旧房改造,精准改造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已拆除的东10号住宅楼未纳入“全国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系统”,不具备列入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条件。
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分为配租型和配售型两种,其中包括配租型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各自不同的保障条件。按照构建房地产新模式“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要求,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暂无由某类群体商品化回购的有关政策规定。
为做好已拆除东10号住宅居民安置工作。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我局将积极解答相关申请条件、渠道等内容,并配合做好符合条件居民的配租、配售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协助贵校梳理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等最新政策,同时建议探索其他住房支持政策,通过对比政策,择优实施,推动项目早日落地。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此致
敬礼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