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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房产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时间:2025-11-28      浏览次数:        来源: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字号:[ ]

   一、对预售房屋登记备案开展检查

1.检查内容:未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售款等费用;一房多卖;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检查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检查主体: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4.检查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

5.检查方式:采取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依据法定职责按照计划开展检查。

6.检查频次: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设频次上限。

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开展检查

1.检查内容:机构备案情况;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信息公示情况;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经纪服务合同使用情况;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是否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是否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情况。

2.检查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3.检查主体: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4.检查对象:相关企业

5.检查方式:采取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依据法定职责按照计划开展检查。

6.检查频次: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设频次上限。

  三、对物业企业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检查

  1.检查内容: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6-63条

  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或未经批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移交有关资料;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违反《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7-61条

  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自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7-60条

  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自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4-37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6-37条: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检查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3.检查主体: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4.检查对象:相关企业

  5.检查方式:采取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依据法定职责按照计划开展检查。

  6.检查频次:同一领域自主开展的专项检查不超过一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设频次上限。